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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七部门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事前审核,指定合规人员审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等等
此外,《办法》聚焦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五方面突出问题,表明要注重发挥各管理部门的工作合力,与现有监管制度有效衔接,从基本原则和资质要求,内容和行为规范,合作行为管理,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34条具体要求。西城区律师协会副会长王阳律师表示,金融业务风险防范是一个多方参与,全方位的联动机制:涉及学术界对规则的理论研究,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管规则的研究及对金融产品发行的审核注册,也涉及金融机构自身内部风控合规部门的事前事中风险评价与把控;出现金融业务纠纷后,作为事后风险化解机制,还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与监督处罚机制,自律组织的调解机制,金融法院的专业化司法体系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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